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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延长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湖北省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四)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
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原标题:若有增值税减免,不含税收入如何确定:“1/(1+征收率)”还是“含税收入-实缴税额”
全面营改增之后,作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或者计税收入,显然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当然毫无疑问。但有时候,在计算不含增值税收入时,则会产生一些异议。
一、增值税减免时的不含税收入
我们举例来讲: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向住建设部门开业报备、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2021年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含增值税)租金50000元。甲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额=50000÷(1+5%)×1。5%=714。29元
显然,二者是有差异的;事实上,就是差在增值税免征的那个3。5%上。
那么,依据哪个数字计算房产税呢?我们来看“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对于免征的这“3。5%的增值税”,在计算房产税时,是不作扣减的。即应当采用公式二,以49285。71元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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